根据国家、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规定,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制定本流程。
一、竣工验收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之后,发包人(主要指县区农业开发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组织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组长由县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区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乡镇负责人或聘请专家参加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听取承包人、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情况汇报,现场检查工程(措施)完成情况和工程(措施)质量,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结论。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限期整改完成,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改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5)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竣工结算流程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的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已经发包人同意。
4.发包人可以自己组织竣工工程结算总价的审核工作,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可按以下四种方式解决:友好协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6.竣工付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三、最终结清流程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竣工结算程序.pdf竣工验收程序.pdf最终结清程序.pdf